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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的办法 (试行)
 时间:2020-03-06 16:27:00 来源:陆港委办公室 作者: 
 

天水市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甘发〔2018〕7 号)和《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市的实施意见》,推动全市文化旅游业快速发展,在严格遵守国家、省上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凡是在天水投资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报批、优先供地。
    第三条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公路服务区、厕所、观景台、停车场、步道等公益性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四条 经营性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参照区域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确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 经市、县区政府认定的投资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配套的商住项目,按照“先文化旅游项目、后商住开发”的原则,对所配套商住用地纳入到文化旅游项目总用地规
模进行统一管理控制,商住配套用地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 20%——30%。项目依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控制性指标整体按文化旅游项目用地供地,允许对项目的商住部分办理单独产权。供地后一年内不开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终止项目,收回土地。
    第六条 文化旅游项目用地涉及深度贫困县区的,执行国家、省级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项目用地政策。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田园综合体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第八条 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通过旧房收购、土地复垦等办法,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第九条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发展乡村旅游。
    第十条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三变”改革(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及脱贫攻坚工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建设文化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对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可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联营入股等方式,降低文化旅游项目初期用地成本。
    第十二条 对新建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政策允许的最长期限内缴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期间政策如有调整,按新调整的政策执行)。市、县(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办法实施效果每三年评估一次,并上报同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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